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于:
1、双方的地位不平等,雇佣关系属于支配和被支配地位的关系;承揽关系是双方平等无人身依附性的法律关系;
2、双方标的不相同:雇佣关系的标的重点在于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标的的重点在于提供劳动成果;前者注重“过程”,后者注重“结果”。
3、两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雇佣关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承揽关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民法典》第1193条,责任归属: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
它与雇佣关系极为相似,但并不等同,主要区别在于法律主体上。
雇佣关系与个人间的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
1、两者在双方法律主体的人身依附性上不相同: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人身隶属关系;而劳动者与用工者无人身隶属关系。
2、两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雇佣关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个人间的劳务关系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责任归属有适用两种归责原则方法:(1)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劳动者致使第三人损害的,用工者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2)劳动者致使自己损害的,双方按过错划分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 两者的法律主体上不尽相同:雇佣关系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之双方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的区别在于:
1、雇佣关系所提供的劳务是有偿的;帮工关系的帮工行为是无偿的。
2、雇佣合同是双务合同;帮工行为属于单务行为,也即单务合同。
3、两者适用法律不同:雇佣关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帮工关系适用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条,其有适用两种归责原则方法:1帮工人致第三人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 2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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