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实务中,常有当事人对“订金”和“定金”分不清楚。“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而“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无上述法律效力。本案中你支付的是“订金”,而非“定金”,故你要求小王双倍返还2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
休息日工作受伤,能否要求厂方垫付医疗费
我周末正在休息时被车间主任要求回到厂里保养设备。没想到,保养期间,机床突然倒下,我不慎被砸成了重伤。由于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我只好要求厂方垫付。但厂方予以拒绝,理由是我在休息日保养设备,因此并不算是工伤,自然无权要求其垫付费用。请问:厂方的说法对吗?
答:厂方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你的情形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另一方面,厂方具有垫付医疗费用的法定义务,其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在门、急诊及外埠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垫付,待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到社保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另一方面,你有权要求厂方先予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也指出:“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综上,在你提出要求后,厂方应该垫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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