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书的法律性质
意向书因内容不同有本约、预约和磋商性文件之分,还有可能只是一种要约或承诺。
本约即本合同,是指意向书满足合同的基本要件,当事各方应承担要应的权利义务;
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违约方将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
磋商性文件没有对合作双方没有实质性要求和约束,没有具有的法律构成要件。
二、当前法院的裁判要旨
据统计,每年全国涉及意向书法律效力的案件8000件左右,对于具有本约性质、预约性质及单方要约性质的意向书,因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或者虽没有具体条款,但表示出愿意受约束的意思,法院一般均会确认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并会根据相应内容,要求义务方承担合同责任或预约合同责任。
而对于磋商性质的意向书,因无法明确权利义务,故无法律拘束力,法院通常不会予以支持。
三、有关意向书法律性质的法律规定
目前最直接有关意向书的法律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只有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性质的文书中,含有约定将来会签订合同的内容时,在一方不履行时才产生违约责任。换句话说,如果预订书、意向书没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是不能要求一方承担法律责任的。
四、 总述
从上面的简单分析来看,在商务活动中适用意向协议的时候,如果双方确实有将来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时,一定要在意向书中写明合作的详细内容,并尽量明确标的、数量以及受约束的意思表示,否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是磋商性文件,而失去法律约束力。
如何将股票在离婚协议上表述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合作意向书有没有法律效力(项目合作意向书模板)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2477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