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3)涉及寻衅滋事的;
(4)涉及聚众斗殴的;
(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6)其他不宜和解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二)禁止适用情形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
(一)审查内容
1.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2.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
3.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听取意见
公安机关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亲属应当到场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应当在场。
(四)制作和解协议
1.和解协议书的签字、送达和附卷
(1)和解协议书的签字
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员签名。
(2)和解协议书的送达和附卷
侦查人员可以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但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公安机关留存一份附卷。
2.体例格式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
(2)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
(3)犯罪嫌疑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4)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罚。
(五)《和解协议书》的生效
和解协议应当及时履行。
(六)移送审查起诉时提出从宽处理建议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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