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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伤出院后应当如何赔付,怎么赔付交通事故受伤?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杨莹律师解答:
先由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赔偿。仍不足,按责任比例赔偿。如果没有保险,则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杨莹律师解析:
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但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
建议伤者康复后与肇事方协商赔偿事宜,具体赔偿金额可以咨询各保险公司,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签署赔偿协议结案(交警队或某些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办理调解手续);若赔偿金额有争议,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由于诉讼会增加事故双方的经济成本且耗时耗力,建议在没有严重分歧的情况下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赔偿事宜。
杨莹律师,法学学士,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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