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离婚律师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寄来的一份判决书。这是一起涉及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在该案中双方对于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部分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而本律师成功说服法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三年前,男方因一起事故,身体受到了伤害。虽然未落下残疾,但毕竟对其生活产生了一些影响。最终,男方除获得了医疗费外,还额外获得了一笔5万元的安抚费。然而,就是为了这笔安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的当事人与其妻子在离婚时发生了争议。
女方的观点是:这笔安抚费的取得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该适应当时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其性质。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案中,男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已然获得了医疗费,而这笔安抚费明显不属于医疗费的范畴,故这笔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对于女方的观点,本婚姻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原因在于:
1、虽然男方获得这笔安抚费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这笔钱存在于男方账户内至民法典施行之后,故应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其性质。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很明显,该条规定所涵盖的财产范围大于之前的法律规定。即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不仅包括医疗费,而是包括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而本案中的安抚费正属于此类财产。
综上,本律师主张应该适用民法的规定确定男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五万元安抚费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做出前述判决,判定这笔安抚费全部归男方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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