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机关在拆除现场就是适格被告吗?
在征收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强制拆除行为,此时,被征收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需要寻找正确的被告进行维权,有时征收相关的行政机关在现场,就会以他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那这种寻找被告的方法正确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赔申1647号《行政裁定书》作出了这样的认定:拆除工作开始前,涉案的出租人主动聘请了公证处对涉案的承租人的建筑物、附属建筑物及租赁厂房装修现状进行证据保全,邀请了专业公司对涉案的承租人的财产及其机器设备进行资产评估,还与搬迁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房屋拆除的费用,且涉案的出租人也自认系其组织实施了涉案的拆除行为,故对案涉房屋及设备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为涉案的出租人。涉案的承租人主张被诉的行政机关在涉案的出租人自行拆除案涉房屋的过程中知情、指导并实施了协助维稳等行为,不能等同于被诉的行政机关直接实施或委托实施了拆除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涉案的承租人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
因此,行政机关在拆除现场并不等同于其实施或委托实施了拆除行为,以该理由认定其属于适格被告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说法:在征收过程中,如遇到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找对正确的被告是非常重要的,但实践中往往一些被征收人很难确定谁才是适格被告,此时建议各位被征收人要咨询专业的律师来解决问题,必要时聘请专业的律师代理案件,专业律师对处理这类案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律师的介入会更高效的解决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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