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股权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投资于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的行为。那么以股权作为出资应具备哪些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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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作为出资应具备哪些条件,是什么?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陈钢律师解答:
1.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2.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
3、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陈钢律师解析: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以股权出资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这类股权同样不具备股权出资的适格性。
认定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需区分第三人善意与否。第三人善意,实际出资人不能请求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其因股权被转让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请求名义股东赔偿。第三人恶意,股权转让行为效力待定,如果实际出资人事后追认,则股权转让行为有效;第三人与名义股东恶意串通,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即使已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名义股东的转让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陈钢律师—执业于远闻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系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首届中国百强大律师,十大网律。上海资深离婚律师,长期从事婚姻、房产类非诉及诉讼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广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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