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现场签证的一般办理流程
1)监理及项目工程师在签证前必须认真核对签证工程的施工时间、工作内容、发生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工日数、机械台班数以及签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何方负担等。特别是对发生的原因以及责任单位的交代应详细、明了。
2)对于措辞含糊容易引起歧义的签证,现场工程师在签署时应征求预算人员意见,预算人员审核重大签证费用也应避免用词不准在结算时造成经济纠纷。
3)签证内容完成后,工程部和预算部工程师应避免签署类似“情况属实”或“工程量属实”等模糊性内容,而必须实测实量后签字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或者工程量、材料材质、规格、工日数、机械台班等。原则上监理工程师不应直接在签证上认有关单价和总价。所有和华都经预具负
4)如果签证单附有交工图纸,则监理及项目工程师核准图纸是否与实际施工结果相符,并在图纸上签字确认,此时可以不对工程量进行确认,由预算部按图纸核算工程量。
5)预算部经理对签证单上直接签定的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
6)如签证单涉及到隐蔽施工、金额、工日、机械台班及其他事后不可复核的项目时,应由工程部及预算部工程师共同现场认定。
7)所有签证最后应由商务代表审定签批。
1.2现场签证办理时间的规定
(1)正常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单,应由有效签字人共同签署完成,并与承包单位核定费用后,才通知承包单位开始实施。特急类(指如果不立即实施将造成更大损失的)现场签证,可以先实施再核定费用;如属隐蔽工程及事后不可复核的工程,则必须要求承包单位在隐蔽部位覆盖之前或拆毁前提出预算并核清工程量。
(2)对于费用未审定的现场签证单,发包单位工程部必须督促承包单位尽快计算变更签证费用,最迟在变更签证内容全部施工完后的10日内(自监理及甲方工地代表确认完工情况的日期开始计算),向甲方报送完整的变更结算。现场签证由工程部经理初审,预算部会审。
(3)现场签证协议中应规定“承包方违反变更签证结算上报时间的违约条款”。如:每拖延一天,则扣减上报结算总价的5%,扣完为止。
(4)监理、现场工程师应在变更签证内容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现场签证单上对完成时间和完成情况进行说明。
(5)承包方应每月15日前将上月已经核完费用的变更签证单作一份汇总表上报给发包方,发包方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同期支付。成本管理部应将变更、签证发生的情况分析汇总,报送公司领导、设计部、工程部,并进行数据综合分析,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
1.3现场签证结算的格式要求
(1)签证的结算书应包括:签证单原件以及与变更签证相关的所有往来函件、结算书、监理审核意见、施工合同中相同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费率合同或合同缺项时应附取费表、材料调差依据、不执行定额的应附工料分析表、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等。工程部对变更和签证事实予以认定,预算部对工程量取费标准和价格予以认定。
(2)预算部内部审核不得少于两级审核。
(3)签证结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并可以制定防止承包单位高估冒算的约束措施,如在现场签证协议中约定:“变更结算报价超过最终审定价10%,将把最终审定价按同等比率降低”。
(4) 双方核定现场签证的造价后,应在变更签证单上注明核定费用,并由双方责任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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