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民法典颁布前,离婚后8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法律的规定是“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民法典颁布后,法律的规定改成了“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从“考虑”到“尊重”,两个表述的变化,蕴含着法律规定的细微调整。
一、法律条文的变化
(一)民法典颁布前
民法典颁布前,离婚后较大年龄孩子的抚养问题,主要规定为199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即:10岁以上小孩的抚养权,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注: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周岁降低到了8周岁。即,8周岁以上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就其抚养、探望事项发表意见。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在审理涉及8、9岁小孩抚养权时,开始对小孩征询意见。)
(三)民法典颁布后
民法典颁布后,离婚后较大年龄孩子的抚养问题,直接规定在《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因此,民法典颁布后,听取小孩抚养权意愿的年龄从10岁下调到8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简要分析
(一)“考虑”,可能有两种理解
“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文义上可能存在两种理解:
第一种,是“以该子女的意见为准,直接按小孩意见判抚养权”;
第二种,是“该子女的意见只是参考,还要综合其他因素”。
(二)“尊重”,表述上更为严谨
“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文义上只有一种理解。即,法庭应当尊重小孩的意见,但不一定要听取小孩的意见。
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8岁小孩的年纪还小,可能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存在认知不足、考虑不全的情况,需要由法庭综合各种因素认定。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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