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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几个朋友准备共同成立一家公司,我只是作为股东而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想问,是否可以在章程里约定审计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
解答: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现行法律虽未明确肯定股东可通过审计方式行使知情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如若审计方式已通过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形式予以确定,则基于审计亦系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方式之一,因此该规定对于公司及股东均具有约束力。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审计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方式,如若今后涉诉,您作为股东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请求公司配合审计。
您好。我前几个月与卖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全款购买房屋,卖家在签约后不久就将房屋交给我实际居住了,在过户前我也付清了全款。但,在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去办理过户当天,我和卖家发现房屋刚被法院查封而无法办理过户,据了解卖家是因为拖欠别人货款而被法院强制执行了。想问,遭遇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故,就您所述的情况而言,您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排除执行。
您好。假如我开车违章被电子警察拍到了,多久后会接到交警的通知要求缴纳罚款?
解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您好。我们公司会收到一些电子发票,也会给客户开具电子发票。但是到报销的时候,还是把这些电子发票打印出来。想问,有没有便利的入账方式?
解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采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且本单位财务信息系统能导出符合国家档案部门规定的电子归档格式的,应当将电子发票票与其他电子会计记账凭证等一起归档保存,电子专票不再需要打印和保存纸质件;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单位,采用电子专票纸质打印件进行报销、入账的,电子发票应当与其纸质打印件一并交由会计档案人员保存。
您好。我曾经的一个朋友向财务公司贷款,后来在他无力还贷的情况下,联手财务公司诱骗我为他的债务作担保。现在,财务公司向我追债,想问,遭遇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要求撤销担保行为。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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