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一起要求归还“更名费”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所谓的“更名费”在法律上有无依据?法院又会如何处理此项更名费?
2006年的一天王某通过中介认识了张某,并以1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张某享受的拆迁房优惠指标,房屋面积为130平方米,此房屋系长发公司(化名)开发建设。合同签订之日,王某与张某共同到长发公司提出更名申请,经长发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后,王某当场支付给长发公司15000元的更名费和购房首付款100000元,并于2006年10月18日支付了剩余购房款,长发公司同时将此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了王某,王某居住使用至今。
不过王某一直没有拿到此房屋的房产证,后经过王某多次往返奔波有关部门,最终于2016年2月才拿到此房屋房产证,为此王某花费交通费5000余元,律师费10000余元,并承担了此房屋由一手房变更为二手房而多缴纳的税费7000余元。王某认为自己已经缴纳给长发公司相应的更名费,本以为此房屋可以顺理成章的直接登记到自己名下,谁知更名费不但没起任何作用,还给其带来经济和精神损失,一气之下,王某将长发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自己所交的更名费15000元及银行利息损失和赔偿因办理房产证而发生的交通损失、多缴纳的税费及律师代理费用。
庭审中,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相关事实,被告长发公司确实收取原告王某更名费15000元,2015年4月王某曾起诉要求张某和长发公司协助其办理此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2016年2月王某依据生效的判决文书才取得了此房屋的所有权证。最终,法院认为在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同时要承担利息损失,所以判决长发公司返还王某1500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对于交通费,被告长发公司有义务协助王某办理此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但其怠于履行该义务,造成王某多次往返有关部门,最终通过诉讼途径取得房屋所有证,在此过程中,王某势必要花费超出正常交易流程所需的交通成本,故酌情认定由长发公司承担王某交通费1000元;对于税费和律师费,不属于由长发公司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长发公司不具有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长发公司向原告王某收取的“更名费”,并无相关立项收费的法律依据,且王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王某同样是按照两次房屋买卖的交易流程,依法缴纳所需的各种税费,在此过程中,长发公司并无协助交易双方办理房屋产权“更名”之实,故长发公司收取王某的该项费用属于无成本操作,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款返还王某,同时要承担利息损失。所以,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一定要认清各种费用的来源及用途,查找其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对于乱收费要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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