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每周的知识汇总时间了,上周我们进行到了投标报价部分,这周我们来一起看一下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计量与支付这部分的内容。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应按合同中“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条款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合同约定执行。
3.其他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接下来部分的内容,是计量与支付章节的内容,本章节的考点内容占整个工程经济的12分左右,但这部分知识在教材中有47页,所以想拿到这12分还是有难度的。
温馨提示:这一章的内容一定要通读一遍,这样万一实务考到,也能迎刃而解哦!
1.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若不是上述的规则那就只能责任自担)
2.对于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3.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据实调整,正确计量。
计量依据一般有质量合格证书、《计量规范》、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支付”条款和设计图纸。也就是说,计量时必须以这些资料为依据。
(一)质量合格证书
对于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并不是全部进行计量,只有质量达到合同标准的已完工程才予以计量。
(二)《计量规范》和技术规范
《计量规范》和技术规范是确定计量方法的依据。因为《计量规范》和技术规范的“计量支付”条款规定了清单中每一项工程的计量方法,同时还规定了按规定的计量方法确定的单价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三)设计图纸
单价合同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但被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数量,并不一定是承包人实际施工的数量。
计量的几何尺寸要以设计图纸为依据,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一)计量程序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发包人拥有最终的拍板权力。
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
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变更程序
1.发包人经由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变更
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
3.变更执行(承包人)
承包人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
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原则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前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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