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金湖县某设计公司女职工,2010年8月参加工作,2018年10月已怀孕4个月。由于受市场影响,该设计公司技术骨干流失,经营惨淡,2018年10月该公司股东商议决定解散,和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被迫离职的王某可以向公司索要哪些补偿?
【分析】
金湖县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王某有权要求获得两方面的补偿。
一是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四十七条指出,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是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还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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