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举报单位非法用工,单位把我给开除了,我能要补偿金吗?”5月25日,在四川某纺织厂上班的朱女士就遇到了此困惑。朱女士来电咨询称,她所在的纺织厂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需要大量廉价劳动力,其中不乏当地因家庭困难未满16周岁就早早辍学来到工厂打工的童工。于是前不久,朱女士即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单位非法用工,单位因此遭到处罚。事后,单位认为朱女士的举报行为严重侵犯了单位的利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遂将朱女士开除,朱女士认为单位的开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经济赔偿,但遭到单位拒绝。朱女士问:员工举报单位违法行为,单位能开除员工吗?
针对朱女士遇到的劳动争议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李白金律师。李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工人从事生产活动,严重违法,属于非法用工,朱女士举报单位非法用工的行为没有违法,且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法律上所说的损失是指合法利益的减少,而朱女士所在单位因违法行为被处罚不是合法利益的减少,不属于法律上所说的损失。朱女士也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行为,纺织厂开除朱女士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李律师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朱女士可以就纺织厂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要求纺织厂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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