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2020年度南京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的第五个案例。
【裁判要点】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工伤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来源】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6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陈某入职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
2018年11月12日,陈某在工作时被案外人杨某骑行摩托车撞伤。
2019年1月16日,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构成工伤。
2019年12月16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陈某致残程度鉴定为伤残九级,无护理依赖。
2020年1月20日,陈某向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遭受工伤时,劳动者既可以向第三人追究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本身不冲突。但因医疗费用属于实际支出的费用,侵权人已经赔偿医疗费用的,劳动者不得再向用人单位重复主张。
本案中,劳动者已经就侵权问题向有权机关主张并获得确定权利,应认定为已经赔偿,不能再就工伤医疗费用重复主张,但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除工伤医疗费用之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解析】
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情形非常多,比如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此时,肇事方作为侵权人要对受害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同时构成工伤,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两种赔偿中的项目很多是重复的,那么能获得双重赔偿吗?
笔者认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1、从民事赔偿的角度来看,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就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有所明确,总结如下:
(1)劳动者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不因职工获得了侵权赔偿而减轻或免除;劳动者也有权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减轻或者免除;
(2)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也就是除医疗费外,对于其他项目支持双重赔偿。
2、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总结如下:
(1)劳动者已经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已经获得侵权人民事赔偿的,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正常程序进行工伤认定。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者没有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没有获得民事赔偿的,可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劳动者已经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可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侵权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可以再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提起工伤认定时,无论侵权人是否赔偿都不影响工伤认定,劳动者都可以要求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待遇。
以上司法解释虽然是工伤行政案件规定的情形,但对于工伤赔偿项目同样适用于用人单位,除医疗费用,其他项目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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