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说单位连劳动合同都不签,就算签订劳动合同了,我们也分辨不了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都有条款定义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但这确实是个冷门知识点,条款比较抽象,劳动者自己也难以判断自己手里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看到这规定不知道说什么好,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明显违反劳动者的意志,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抽象了,即使专业劳动法律师也要逐个核实合同条款违反了哪个法律。那怎么办?劳动法第18条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26条就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当然,该法条也强调了“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笔者认为,劳动者本身处于弱势地位,找工作也不容易,用人单位能签劳动合同就不错了。劳动合同条款公平合理最好,但总有企业里一些不懂装懂的人事、法务起草所谓劳动合同,存在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单位责任的条款。如果不幸真遇到了这类条款,我们劳动者也不要纠结劳动合同有效无效。我们的重点是看劳动合同是否写明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名称、工作地、工作内容、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内容,最少要确保劳动合同上有劳资双方的名字、劳动报酬等字眼。目的是要书面确保劳动关系建立,也是将来打官司的证据。
至于劳动合同不够完善,存在某些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条款,不必纠结。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如果将来要打官司,把劳动合同拿出来作证。
最后,劳动合同如果无效,会引发两种结果。
如果是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补偿金,详见劳动合同法第39条。如果是用人单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被迫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详见劳动合同法第38条。但别忘记对劳动合同有效或无效的认定,是由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不是劳动者或单位说无效就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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