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金,你了解吗?
违约金是人们在合同中都会明确约定说明的事项。所谓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违反的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的金钱。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在合同交易中,一般会通过事先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来规避交易风险,减少乃至补偿交易损失,具有督促守约和惩戒违约的功能。法律也对违约金作出了规定。那么,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对此,我们邀请甘肃省司法厅调解专家、甘肃省人民调解协会副秘书长解放给读者做了一些普及——
违约金有哪几种?
根据违约金产生的依据,可分为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确定违约金数额的依据,是法律对违约金的直接规定;而约定违约金确定违约金数额的依据,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实际生活里的违约金大量表现为约定违约金。《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即是约定违约金。
法律法规规定了违约金的,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当事人违约时,也应依法承担违约金。而约定违约金,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又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当事人违约时,可以不承担违约金。同时,约定违约金受法定违约金的制约,法定违约金优于约定违约金。法律规定有违约金的,当事人在法定违约金以外约定的违约金无效,仍应以法定违约金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目前法律法规仅对部分种类的合同规定了法定违约金,例如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而对绝大多数合同,法律对此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举证难度,合同中预先约定违约金就显得十分重要。
违约金约定过高时如何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根据《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第11条的规定,对以上标准不能刻板地适用,应当以《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当事人的主体身份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一般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若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被告未直接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但提出不应支持对方主张的违约金,可否视为包含了对过高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虽未直接请求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但其在案件审理中提出了“对方当事人(原告)诉求的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的抗辩意见,该抗辩意见应视为包含了对过高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意思,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原告诉求的违约金进行调整并无不当。原告基于此而主张的“法院主动调整违约金不当”依据不足。
据此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可以以被告提出的“不应支持对方主张的违约金”的抗辩理由对过高违约金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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