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按照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
01在职人员
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一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其中: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实际多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加月数按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乘以十二分之一确定。
例:某单位在职员工王某某,缴费年限为21年3个月,于2021年9月因病去世。我省2020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18.5元,则其家属可领取的遗属待遇为:
丧葬补助金:2818.5*2=5637元
抚恤金:2818.5*(9+6+3/12)=42982.13元
遗属待遇合计:5637+42982.13=48619.13元
02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发放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一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其中:实际领取养老金时间不足1年的,一次性抚恤金减少月数按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足1年的月数乘以十二分之一确定。
例1:某单位退休职工王某某,于2021年9月去世,其在职时缴费年限为28年9个月,已领取养老金3年6个月,我省2020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18.5元,则其遗属待遇计算方法为:
丧葬补助金:2818.5*2=5637元
抚恤金:2818.5*19.25=54256.13元 (最高发放月数为:9+13+9/12=22.75;抚恤金发放月数为:22.75-(3+6/12)=19.25)
遗属待遇合计:5637+54256.13=59893.13元
例2:某单位退休职工王某某,于2021年9月去世,其在职时缴费年限为28年9个月,已领取养老金15年6个月,我省2020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18.5元,则其遗属待遇计算方法为:
丧葬补助金:2818.5*2=5637元
抚恤金:2818.5*9=25366.5元 (最高发放月数为:9+13+9/12=22.75;抚恤金发放月数为:22.75-(15+6/12)=7.25
遗属待遇合计:5637+25366.5=310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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