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12309中国检察网 编辑 | 窦雪洁 审核 | 马响响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刘学兵,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泗洪县**镇**村**小区**号。被告人刘学兵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7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于2016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成瘾,于2017年7月2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学兵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刘学兵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孙某甲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学兵,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孙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刘学兵酒后至泗洪县**镇**村**小区孙某甲家棋牌室,欲进入玩棋牌。而棋牌室因疫情关门停业,被告人刘学兵无法入内则将该棋牌室玻璃门损坏。孙某甲妻子张某某见状后上前理论,遭到被告人刘学兵的辱骂和殴打。
后泗洪县公安局出警,被告人刘学兵遂逃离现场躲藏。
当日18时许,被告人刘学兵再次来到孙某甲家棋牌室滋事,并将一啤酒瓶敲碎一端后抵住孙某甲脖颈进行恐吓,后被他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前科材料、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学兵的供述和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学兵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学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瑞呈
2020年12月29日
这条点和过22
三八节就给小编放半天假
全靠你们啦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如何清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泗洪一男子因贩卖毒品,被判刑!_泗洪县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2428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