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的债权债务如何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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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律所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的经营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为共同债务。
分居时借的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很多会认为,夫妻已经分居,只是没办离婚手续,那么分居夫妻的一方在分居期间借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就算偿还债务也是借款方承担。没有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离婚的,夫妻分居还是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夫妻分居一方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呢?
是。但不能肯定一定就是夫妻共同担负和清偿的债务。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川恒律所表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不以是否分居两地为准。而是以办理结婚登记,到办理离婚或离婚判决生效为准的,或夫妻双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发生该法律事实时,婚姻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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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享受了共同的权利,也要承担共同的义务:
1、分居不等于离婚。离婚以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或法院签发的准予离婚的裁判书为凭证,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依法存在。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既提供不了证据证明自己与对方有婚内财产约定且债权方知道有此约定,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二人对分居期间的债权、债务归属有约定,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此认定更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市场交易的良性运转。
3、债权人享有追偿权。如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调解书等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川恒律所表示提醒借债时,应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应该“共债共签”,夫妻关系是平等的、互相尊重的基本原则,既不能让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承担责任,也不能让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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