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孙某某与田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7月30日在秀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8月,孙某某发现田某某在登记结婚时提供的身份证件是虚假的。
事发后,田某某离开孙某某,至今下落不明。
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共同财产。
后孙某某诉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裁判结果
经法官审理后认为,感情是缔结婚姻的基础。原、被告相识仅两个月就结婚,其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就分开,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在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证件材料均系伪造,其结婚的真实意愿有待商榷。
现原告要求离婚,法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
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效婚姻有三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姻;可撤销婚姻有两种情形:一方受胁迫结婚,或者一方婚前向另一方隐瞒患重大疾病的情形。
伪造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情形,不属于上述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因此相应婚姻的登记还是有效的,但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一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时,法院应准予其离婚。
本案中原告孙某某在知晓被告田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是提供的虚假身份信息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作为离婚纠纷立案受理。
被告田某某在事情败露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因缺乏调解基础,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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