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1.基本案情
江某(男)、张某(女)于2013年初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江某父母因考虑到江某夫妇的居住问题,遂将其名下一套房屋(某21号房屋)过户到其子江某名下。婚后三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16年9月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7年4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但二人因21号房屋的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江某认为房屋是自己父母出钱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张某则认为房屋为双方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2017年底江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2.法院查明
21号房屋系双方婚前江某父母购买,价值100万元。该房屋从2013年10月8日开始都登记在江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在本案庭审中,江某称该房屋是其父母赠与其个人的,而张某称是赠与双方的。
3.法院判决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涉案房屋应当视为江某父母对江某个人的赠与,属于江某所有。张某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予以分割,法院不予采纳、支持。故判决涉案房屋(某21号房屋)归原告江某所有。
判决后,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第一,在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然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但该房屋是双方婚前江某父母所购买,且产权登记在江某名下。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现已失效)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房屋应当视为江某父母对江某个人的赠与,属于江某所有。
第二,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的时候,该出资是对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近年来纷争不断。最高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2021年1月1日实施)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但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的规定,则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也即依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三、律师建议
在今后如果遇到婚后父母将自己的房屋过户至子女名下或是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四、适用法律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失效)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失效)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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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 |
房屋登记 |
法律规定 |
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
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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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有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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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一方名下 |
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登记在双方名下 |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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