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大多数情况是不会被判离婚的;于是很多人就会认为第二次起诉离婚,一定会被判离婚。显然不是,其实第二次起诉离婚仍然有可能会被判不离婚。
在诉讼离婚时,法院只有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时,才会判决双方离婚。
那么我们来看看法律上是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先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 1989 年 11 月 21 日 )规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该条款与现行婚姻法相关规定类似。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根据以上两条法律的相关规定,只有原告方能够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才能够被判决离婚,因此,离婚和第几次起诉毫无关系。
前几天有个朋友咨询我,为什么自己第二次起诉离婚了,最后仍然没有判离。我看了一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原告第一次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不予离婚。随后原告又多次和被告共同生活居住,后来双方又发生矛盾,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直到判决作出前,双方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
有这样的事实,法官又怎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判决离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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