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到16周岁之间的人仅对8种犯罪行为负责,这8种犯罪行为分别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除此以外,其他的犯罪行为均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为什么刑法会做这样的规定呢?这种规定主要是出于什么考量?有没有其合理性?
有人认为,之所以规定这8种犯罪行为,是因为这8种犯罪行为最严重!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我在之前的文章已经说过了,刑法处罚最重的犯罪其实是劫持航空器罪(见,该罪的加重档只有一个刑罚:死刑!另外,还有很多罪名也不比这8种犯罪轻,比如决水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也就是说,一名15岁的未成年人放火要追究刑事责任,可决水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抢劫要追究刑事责任,可劫持航空器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贩卖毒品要追究刑事责任,可拐卖妇女、儿童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要追究刑事责任,可绑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感觉上逻辑是不是有点怪?
这里我们要讲到一个专业术语:一般预防。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来防止社会上的一般人实施犯罪行为。根据犯罪统计学,14周岁至16周岁有可能且有能力触犯的犯罪行为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而对于其他的危险的暴力犯罪则基本不具有该能力。
从统计样本来看,至今没有16周岁以下的人犯过劫持航空器,也很少有触犯决水罪、绑架罪。刑法的目的是在于预防犯罪,如果16周岁以下的人不可能或很少触犯该类犯罪,那么规定该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完全没有必要。因为,不需要预防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该原理也同样可以用于解释为什么男性没有纳为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因为立法机关认为,女性很少强奸男性,且男性在被女性强奸的情况所受的伤害也相对较小,因此,没有必要特意立法保护男性的性自主权。
即便有少数16周岁以下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8种犯罪以外的其他暴力犯罪,刑法依然有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该规定不是针对罪名,而是针对行为,例如:14到16周岁之间的行为人实施了绑架罪,其不杀人的情况下,确实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杀人了,依然要追究其杀人的刑事责任。
14周岁到16周岁之间的人是处于很微妙的人生阶段,其身体和心理均接近成年人,但是心智还不足够成熟,分辨能力也有限,如果对于该年龄段的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不利于对该类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但如果不对该群体作出必要的限制和预防,该群体也有可能做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刑法从该年龄段选出最有可能触犯的8种严重暴力犯罪行为,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其他的犯罪行为则不予追究,这样的设定还是出于平衡法益的考虑——既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益,也要保护社会秩序免受严重侵犯的法益。
随着时代的变迁,如今的未成年人在身体和心智上的发育可能更趋向于早熟,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随之进行调整和修改已经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我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应当予以下调,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应由14周岁下调至10周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由14-16周岁下调至10到14周岁,14周岁以上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但14到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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