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2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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