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约定还贷方是否有效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后,彼此之间已形成权利与义务关系,作为债务人,必须按约定向银行承担贷款本息的偿还义务。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要实现债务转移,必须取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没有取得第三人(银行)的同意,夫妻俩之间的离婚协议对银行是没有约束力的。所以须告知银行,征得银行同意并办理相关债务转移手续,这样才能免除继续还贷的责任。
如果离婚协议里面已经约定好了还贷方,双方也同意了的话它是有效力的,为此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要能够清楚相关的内容。
二、离婚协议的债务分割约定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对债权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具体的还贷方,要问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就要看情况了。若是在离婚夫妻之间,若是双方自愿并且协商一致作出的约定,自然对当事人就是有效的。但是在外部,若是对于债权人来讲,这样的约定其实就是无效的,作为债权人还是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还贷义务,但需要该债务属于夫妻共有的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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