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4、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5、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9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