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的产权归谁
有一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即使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未经过政府部门的许可,但其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因为是违章建筑而得全部否认,只是这种权利因为欠缺某些要素,所以应该是有瑕疵的所有权或者说不完全的所有权。
然这种观点对于所谓所有权的概念与意义有严重的曲解。
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统一的支配力,并不是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各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相加。
黑格尔也说过:仅仅是部分的或暂时的归我使用,以及部分的或暂时的归我占有,是与物本身的所有权有区别的。
……所有权本质上是自由的,完整的所有权。
“而按照现代民法理论,不自由或者不完全的所有权,就不是所有权.所以说,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存在不完全的所有权或者有瑕疵的所有权一说,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享有有瑕疵的所有权也是不科学的。
另外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能享有所有权,但应该享有使用权。
因为一般违章建筑人建造房屋后自己都有使用,而且一般别人不得侵犯其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与使用。
然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
梁慧星教授认为关于使用权能,也就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须将其与实际生活中的“使用”一语区别开来.所谓使用,是指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对物加以利用。
实际生活中物的使用人都是有使用权人,此为通常情形。
但也有例外情况,那就是无权使用。
而使用权是基于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不存在所有权便失去了所谓使用权的意义。
而上面所认为违章建筑人享有对违章建筑的使用权的观点,便是混淆了使用权能与现实生活中的“使用”一语,也是不正确的。
关于违章建筑的归属与利用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不动产说。
即认为违章建筑为不动产,建筑人享有产权。
(2)动产所有权说。
即认为作为违章建筑整体,因其违法性,所有权及其他派生的权利不得承认,但构成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因受法律的保护。
(3)占有说。
即认为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筑人可以对建筑物可以自己占有与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
依前面的分析,不动产说是不可取的,这里不再做赘述。
而动产所有权说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却也有一定的缺憾,。
这个将在后面的侵权索赔问题中具体讨论。
而笔者更赞同的是第三种观点,占有说符合物权法原理,是可取的。
依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占有首先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
……不管占有人对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就可以构成占有。
”占有可以是有本权的占有,也可以是无本权的占有。
而在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虽不享有所有权(本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也形成了一种占有,并受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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