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警察立案标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在公安机关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已经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四条第一、三款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