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未遂的,按照本罪的既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