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捡到信用卡并从中取款,这构成犯罪吗?构成什么罪呢?下面由知更鸟刑法小编通过案例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今年9月底的一天,庄某从外地坐火车回到柳州。出了火车站,走到飞鹅路新时代商业港附近时,庄某发现地上有张银行卡。他把银行卡捡起,看到卡背面竟写着几个数字。这会不会是银行卡密码呢?庄某走入了附近某银行。庄某把卡插进银行柜员机,他按照卡背面数字输入后,密码果然正确。他继续查询卡内余额,有1.5万余元,将该银行卡内1.5万元取了出来。
之后,庄某用这笔钱,为自己购置了摩托车、电脑,还换了新手机。而银行卡主人余小姐,在弄丢卡的次日中午,才发现银行卡不见。查询发现卡内1.5万现金被取走后,余小姐向警方报案。
转眼3个月时间过去了,就在警方侦破案件过程中,事情出现了戏剧性的转折。12月7日,庄某来到解放责任区刑侦大队报称,朋友开走他的摩托车不还,还把他打了一顿,希望民警能帮他追回车辆。民警了解这起纠纷的过程中,意外发现庄某身上有一张银行卡,卡背后还写着密码。“年轻人,怎么连密码都记不下来?”民警觉得奇怪,并告诉庄某这样不安全。庄某却面露惊慌之色。民警怀疑这张银行卡是偷来的,继续追问他。庄某最终承认,这张银行卡是捡来的,他还取走了卡内的1.5万元。
庄某说,他知道自己擅自取走他人银行卡内现金的行为不对,但并不知道这涉嫌违法犯罪。昨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庄某已被刑事拘留。
【延伸阅读】
信用卡诈骗罪行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