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信用卡是由银行发行的一种贷记卡,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使用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那么团伙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知更鸟小编将跟您详细介绍关于团伙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问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团伙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诈骗数额达到较大的就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是伪造、冒领信用卡实施诈骗的,数额5千-5万的属于较大,恶意透支的,数额1万-10万属于数额较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以上就是知更鸟小编将跟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团伙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内容。综上所述,团伙如果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话,如果被定罪需要数额在5千以上。谢谢您的观看,如果后续还想了解更多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内容,欢迎继续浏览知更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