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犯罪。
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是故意犯罪,即有明确的要使军人脱离所在部队,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目的。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
“煽动”是指宣传、鼓动的行为。
煽动的方法多种多样,如发表演说,进行广播或者邮寄宣传材料、散发标语传单等。
这里应注意将煽动行为与军人家属、亲友因确有困难,写信让服役的军人早日转业回家等情况区别开来,后者不能按犯罪处理。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煽动多名军人或者军队的高级人员离开部队等情况。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