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此为吸收原则。
2、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
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此为限制加重原则。
3、如果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此为并科原则。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