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的质信和采信规则
证人应该就他所知道的案件的事实向法庭作出真实的陈述。证人证言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进行盘问,才能用作证据。
(一)意见证据规则
1、证人作证的规则必须首先被意见和证据规则所掌握。
2、意见规则证据意味着证人证词的内容应该是个人感知的陈述,不应该是推测,推断,批评和推断的证词。
3、在阅读这些文件时,我们发现证人的证词是推测性的和批判性的,我们可以直接说,这不能建立在最终案件的基础上。
4、观点证据规则有一种例外,即它应该是个人感知的,而不是推测的、批判的或推理的。但是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来判断,除了根据事实。
(二)证据能力规则
1、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指证人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以及证人的身心状况是否影响证词。这一点是在作证的时候。
2、明显陶醉,麻醉或精神病的证人提供的证词不能被用作证据。
3、有两种判断。第一个方面是判断作证的时间;第二个方面是判断这是否发生在现场。如果这发生在现场,可能是因为当时我们不能正确地感知事实,所以我们应该集中精力研究这一方面。如果不可能作证,我们可以直接得出结论,不能作出最后的决定。
4、证据能力的规则应该关注年龄和认知水平的问题。这一问题不应与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相混淆。在审查证据时应注意这一问题。
5、此外,证据能力应当与证据能力分开。如果没有正确表达,就没有证据能力。如果没有证据能力,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有什么证据?有几个可以用作证据,但需要比较证据的大小。
(三)证据合法性规则
1、取得证人证言的程序和方法,应当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下列取得证人证言的方法,不得作为结案的根据:
2、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3、未经单独讯问的证人取得的证词;
4、书面证词未经证人确认和签名(盖章)和指纹;
5、询问聋哑人、少数民族人和不懂当地语言的外国人时,应当提供未提供的译文。
6、总之,应当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进行分类和全面审查。
(四)瑕疵证据的更正与质证
如何取消证人作证的证据:
1、证人证言笔录未填写询问人、记录人和法定代理人姓名、询问起止时间和地点的,可以从证据客观性的角度进行质证。
2、讯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要求的,如茶馆、旅馆或拘留中心。在这种情况下,有理由怀疑证据是通过残忍、不人道、酷刑和其他形式的暴力获得的。可以从这个角度进行盘问;
3、证人未被告知其义务和责任的,可以从证人是否受到欺骗或者威胁的角度进行盘问;
4、如果询问记录反映同一询问者在同一时间段内询问不同的证人,在这种情况下,证据是从证据的客观性是否伪造证据的角度来判断的。
(五)法庭受理核实规则
1、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词与他在法庭上的证词相矛盾。证人可以在法庭上对其证言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证明的,应当接受法院的证言。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且其审前证言有相关证据支持,可用于庭前证言。
2、法律中有两个条件,一是否作出合理的解释。另一个问题是,案卷中是否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如何接受信用取决于这两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