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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已经生效但应追究刑事责任怎么办

  • 刑事处罚辩护
  • 2021-11-04 15: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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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陇西律师
专业回答

此时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具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这是与《刑法》第13条的规定相呼应的,不认为是犯罪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就不应当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令具有特别法的效力,对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人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只有当事人提起告诉后,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处理。
即这五种犯罪以被害人的告诉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的,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原则,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就失去了刑罚对象,刑事诉讼的进行便没有意义。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个人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虽已构成犯罪,但由于具有某些情节或特殊情况,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也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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