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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一案辩护词如何书写?

  • 无罪辩护
  • 2021-11-03 22: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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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陇西律师

一、盗窃一案辩护词如何书写?

盗窃一案辩护词对于定罪的部分来进行一个具体的辩护,比如说是否构成这样的一种盗窃的犯罪,还有就是第2个部分关于量刑,量刑的话就是需要列举出来的及当事人所存在的一种从宽处罚的情节,比如说自首等。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受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担任其今天本案被告人X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XXX在本案中具备以下从轻和减轻的法定情节。现结合本案证据所证实的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第一部份 案件的定罪部份

被告人XXX犯盗窃罪没有异议,在此不再赘述。

对被告人XX盗XXX家的平板电脑鉴定价值有异议。

从目前的市场上所有的平板电脑看,辩护人认为受害人XXX的“读书郎”鉴定的价值与市场所价有一定的差异。尽管其平板电脑的鉴定过程具有合法性,并联性,但其不具有真实性。一般市场上平板电脑也就价值在七八百元左右,而且在本案的证据材料中除了有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外,没有看到其受害人提供的购买发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规之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那么本案尽管有委托估价机构的估价,但是辩护人认为其XX价格认证中心X价认[2012]75号关于读书郎学生平板电脑价格鉴定结论书与其市场价值不符,求法庭不予采信。同时,受害人的报案时间为2012年9月11日,被告人在XX公安局的讯问笔录时间为2012年9月11日13时50分至17点20分,那么其案件的初查结束时间就是临近下班时间,侦查机关又是如何将其被盗的平板电脑从XXXX派出所委托到了XXX价格认定中心。因此,辩人对其鉴定的价值有异议。

二、第二部份 量刑辩护意见

1、被告人XXX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刑法》第17条均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XX出生于1995年8月7日,到今天审判时为止,还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被告人XXX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轻基准刑的10%~50%。”

2、受害人的财产已经得到了赔偿和退赔。

在日常生活当中盗窃的这样的一种行为,是侵犯到他人的一种合法的对财产的拥有的权利,所以是不能够姑息的,一旦涉及到这种行为的话,那么能够辩护的空间的话,就是是否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存在这样的一种盗窃的状况,还有就是一些积极认罪的态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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