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斗殴罪持械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阮XX的委托,并受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出庭前,本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移送给人民法院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阮XX,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本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阮XX的参与打斗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其指控阮XX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这一罪名有异议,认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1、被告人阮XX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和特征。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聚众斗殴是出于目无法纪、挑战和破坏社会秩序的流氓动机。从本案中,从主观方面及动机来讲,阮XX没有聚众斗殴、挑战社会秩序的流氓目的。阮XX作为一个工厂老板,有正当职业,且在案发地开设工厂才半年有余,生产经营尚没有走上正轨,没有挑战社会秩序的目的和动机。相反,他是渴望在好的社会环境和秩序经营的。因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在陈X等人多次提出较高赔偿要求和威胁后,出于受害人陈X就租住在工厂附近,且有不少老乡帮助索赔,出于害怕对方来厂闹事,阮XX决定教训特定对像陈X、陈XX,并不是挑战法纪,寻求剌激,不具争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和目的,不是流氓活动。
2、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互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
从本案件客观方面来看,在其带着四个人殴打陈X和陈XX时,被害人陈X陈XX等人也没有还手,只是逃走、没有形成互斗的局面,没有上升影响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局面。在陈X和陈XX等人逃走后,阮XX等人已停止追打行为、离开殴打现场回到厂门口一段时间后,陈X和陈XX等二十余人冲到阮XX开办的华兴厂门前向厂里扔砖头、砸汽车。这一阶段,许多群众围观,秩序混乱,具有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但这时,阮XX一方加上厂里的工人人数也不少,根据各被告交待,工人人数在十几至三十人之间,但阮XX等人没有组织这几十人没有积极回殴,采取的主要是防备措施,如关紧厂门,被围攻的也只是开车逃跑,并没有太多回击行为,并没在形成双方大打出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局面。
3、概言之,整个案件的进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阮XX等人故意殴打陈X、陈XX等人。第二阶段的一定程度上的互斗局面,是陈X和陈XX一方先动手。在这一阶段,阮XX一方造成陈XX等人受伤并不是积极主动追求的结果,而是防卫所致,即在陈XX等人围殴、砸车过程中逃跑,撞倒围攻车辆的受害人所致。在这一过程中,阮XX并不是斗殴发起者,开车撞人的也不是阮XX本人,因此,阮XX不能算作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不应构成聚众斗殴罪。
4、另外,聚众斗殴罪的特征在于双方互殴行为,斗殴的双方均都应有刑事责任。在本案过程中,打斗的阮XX及陈X双方都有人员受伤。在陈X、陈XX等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前提下,如以聚众斗殴罪来给“斗殴”一方的定罪明显不妥。
5、本案是因民事纠纷而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本案可参照适用。
综合以上几点原因,对被告人阮XX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写辩护的意见是属于被告所拥有的权利,而且这个权利也可以由专业的律师为自己写,因此,在写的时候就要把所有的条款写在上面,特别是对于为案件写辩护词的理由必须要充分,这样才能帮助自己有胜诉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