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被告迟到就没有辩护权利吗?
迟到不会剥夺辩护权利,但是会受到一定的处罚。法院开庭的时候可以迟到,需要区分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以河南省为例: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庭审迟到现象应规范处理》相关规定:
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准时到庭,应区分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1、原告或被告一方在传票确定的时间未到达指定审判地点,但迟到未超过30分钟.
合议庭应当要求原告如实向法庭陈述迟到原因,如不属于正当理由,应当予以训诫后,准许其进入审判区并在当事人席就座。
2、原告未按传票所载的时间到达指定审判地点,超过 30分钟未出庭。
合议庭作如下宣告:“(说明原告未出庭情况)本院将查明原告未到庭的相关情况,如有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本院将延期审理,另行确定开庭日期。如无正当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将按原告撤诉处理。具体结果另行通知。”以上宣告记入笔录。
3、被告超过开庭时间 30分钟未到庭的,如合议庭认为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缺席审理;如认为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可延期审理。
庭审终结前被告到庭的,合议庭在查明被告人身份后,要求其向法庭陈述迟到的原因,合议庭依据理由是否正当和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准予其参加庭审,但对于其未准时出庭的行为应予以训诫。
允许被告参加庭审,对于已经完毕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除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外,一般不予恢复。如继续进行缺席审理,可准予被告旁听。
4、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按照法庭通知的时间到庭的,合议庭应当延期30分钟开庭,由书记员将情况记录在案。在延期的时间内如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的,合议庭即应宣布开庭,按照前款第1—3项处理。
当事人的辩护权利贯穿于诉讼的各个阶段,是当事人享有的人身权利,不至于因为迟到就丧失了辩护的权利,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都是拥有辩护权的,如果经济不好的当事人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