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或关押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的场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作出判决前不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一般都在看守所羁押。但进了看守所并不一定要被判刑。
依据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因此,在看守所羁押并不一定被判刑,符合条件会被无罪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