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证件招摇撞骗罪数可以并罚吗
招摇撞骗罪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可以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我国刑法理论中对吸收犯的认定原则一般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衡量行为的轻重,是以犯罪构成和刑罚轻重为标准的。本案被告人于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招摇撞骗,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后招摇撞骗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属牵连犯。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这类犯罪人员的判处,主要是根据犯罪当事人的犯罪动机和相关的案件后果进行判决的。判决后,相关的犯罪者如对这类判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相关的异议。上级主管部门积极的重新审理这类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