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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期限

  • 职务类犯罪辩护
  • 2021-11-01 1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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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陇南律师
专业回答


1、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的起算日期: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时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日期,“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刑法第89条第1款关于追诉时效起算点的“犯罪之日”是指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之日。

3、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滥用职权行为已经结束,只是滥用职权的结果一直在持续,而继续犯要求实行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因而此种行为并非继续犯。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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