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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什么意思?

  • 职务类犯罪辩护
  • 2021-11-01 19: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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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陇南律师
专业回答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成立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需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一)行为人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观心态是故意。
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行为人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行为表现是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四)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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