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职务类犯罪辩护

挪用资金罪的防范方法有哪些

  • 职务类犯罪辩护
  • 2021-11-01 19:05:13
  • 0
  • 陇南律师
专业回答


1、要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机制。
公司、企业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建立和完善合理的用人机制,严格劳动用工手续,明确各自的身份、职责、职务和严格落实报酬的结算。

2、要堵塞可资犯罪的漏洞。
对财务、销售等重点岗位定期审计和对帐,规范销售操作规程,健全货物发放和货款回收制度,并建立客户应收款明细帐、业务员个人明细帐和和企业、客户、业务员对帐制,详细记载每份合同的发货、收款情况,做到来有来路,去有去处,堵塞各种可能造成财物流失的漏洞,使一些心怀不轨的员工知难而退。
同时坚持通过转帐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等工具进行资金结算,提倡通过银行以托收承付、汇兑等现代支付手段收取货款,尽量减少现金交易,规定收回的现金要及时交财务。

3、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制宣传教育。
经常聘请法律专业人员为员工普及市场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他们的守法自律意识,促使有犯罪念头的人悬崖勒马,尽量少发案,减少损失。

4、企业法人要树立以法治企的观念,经常查找管理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

5、加强防范和打击,一旦发现员工职务犯罪,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从早从快进行打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挪用资金罪的防范方法有哪些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161655.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星期一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