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退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例如单位领导人利用主管财务的职务,出纳员利用保管现金的职务,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
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单位资金,也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挪用资金罪对公司的相关利益产生了重大的伤害,也对个人的名誉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所以针对于挪用资金罪,我国的处罚一般都是非常严重的,具体判刑需要所设计的金额来进行判断。
并且还需要偿还自己挪用的相关资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