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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取证由谁进行?

  • 刑事自诉
  • 2021-11-01 14: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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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山律师

一、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取证由谁进行?

案件的取证由公安机关或者法院进行处理,对于告诉才处理指属于“自诉”案件,意思指“不告不受理”。如诽谤罪,只有受害人亲自到法院提起控告法院才受理。既不告不理,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需要当事人自己起诉,当事人不起诉,职能不会主动追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几类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刑法才予处理,他们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

但是,因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员造成重伤、死亡的,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诉,致犯罪人法外,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的近亲属、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二、刑法中对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相关认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告诉才处理案件的适用范围并不大,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五类案件是需要坚持告诉才处理的原则的,法院在受理相关案件时,可以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审查认定,必须在符合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范围内,可以由当事人亲自向司法机关告诉才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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