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9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食品中毒案件发生之后,除了需要将中毒者送往医院就医之外,还需要通过查看医院的诊断结果等的方式,判断一下导致中毒结果发生的原因,若是经过确定之后,确定购买了的食品本身就有毒,那么销售此食品的商家,是有可能会被量刑的。
相关法规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