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申请复议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
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
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
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2、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
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3、向检察院投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力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4、拒绝自诉公安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到法院自诉为由不予立案的。
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五、到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法院直接受理这类自诉案件很严格。
被害人很难收集到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这种起诉往往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无罪。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