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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立案
  • 2021-11-01 11: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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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山律师
专业回答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二款增设的罪名。
是指个人或者单位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界定。
到目前为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尚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但是作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侵害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对此概念作出相应的厘清。
法院分析认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判断要把握两个标准:“自然人性质”和“隐私性”。
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是自然人的信息,这就排除了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信息,对于司法实践中非法获取大量的企业信息不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二)“非法获取”的行为判断。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法条对该罪的行为描述。
对于“窃取”尚好理解,但是对于“其他方法”到底涵盖哪些,实不明确。
这当然是立法的一种技术考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亟需解决。
法院认为,“非法获取”可以理解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授权的获取方式。
实践中,行为人常用的方式一般是窃取、购得、骗取、夺取、胁迫、索取等,无论哪种方式都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或允许。
(三)“情节严重”的后果认定。
法律关于“情节严重”的表述标准模糊,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也具有一定的困难,不容易形成“心证”或是对自己形成的“心证”摇摆不定。
法院认为,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必须具有综合性和全局性。
公民的信息对于公民个人来说非常的重要,如果个人的信息泄露出去,那么很有可能导致自己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国法律当中明确规定不准许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民的信息,否则就是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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